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神经科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Neuroscience Society,英文缩写名:CN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神经科学工作的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神经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普及神经科学技术知识,为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全国广大神经科学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神经科学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神经科学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业务范围为:
(一) 举办神经科学学术活动,包括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召开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学术评审、讲习班、培训班、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神经科学的刊物和书籍;
(三)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向全社会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四)开展神经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跟踪世界神经科学发展动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
(五)对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科研、教学、医院等单位从事神经科学工作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并正式发表有以本人为主的研究论文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3.在神经科学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本会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五)神经科学相关领域内的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曾担任过两届或以上的学会常务理事,且非现任理事会成员的神经科学学者,并通过现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荣誉会员。
(七)依法成立、具有一定数量的神经科学技术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从事学术论文及专著写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暂停会籍,会员2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章程、损害学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本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的规模、组成原则和产生程序:
(一)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按此比例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并尽量保证每个地区都有理事代表。
(二)理事会理事须是中国神经科学学会会员;学风端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学会工作;年富力强,在任期内不到退休年龄(不超过65岁)。
(三)理事会的产生程序:
(1)由当届全体理事提名下届理事候选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汇总所有提名;
(2)当届常务理事会根据已确定的名额分配原则,考虑区域代表性、学科平衡、年龄平衡等因素选出下届理事候选人,选举办法采用差额投票,得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出下届理事会理事。
(4)如在特殊情况下增补理事,可由常务理事提名并经理事会投票补选,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补选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0%。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十二)决定荣誉会员的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神经科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度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1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